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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不記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十的,處警告;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200元罰款。